跳到主要內容區

【教育部函知】為獎勵志工參與志願服務,請貴校依「志願服務獎勵辦法」之規定,於113年6月30日前申請志願服務獎勵,請查照。

主旨:為獎勵志工參與志願服務,請依「志願服務獎勵辦法」之規定,於113年6月30日前申請志願服務獎勵,請查照。

說明:

   一、依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18日衛部救字第1131361018號函(如附件二)及教育部青年發展署113年3月21日臺教授青字第1130000087號函(如附件一)辦理。

   二、本案志工服務時數計畫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至113年5月31日,請貴校依衛福部原函說明二規定,於6月底前受理所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工獎勵申請後,於7月底前送本部審查並造冊。

   三、檢附志工申請志願服務獎勵流程圖、志工申請志願服務獎勵線上作業流程圖、運用單位志願服務獎勵獎項線上申請操作說明、運用單位志願服務獎勵線上申請及造冊操作說明、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、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、審查「志願服務獎勵」申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、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等相關表件各1份。(詳如附件三~九,請參閱!!)

   四、本校教職員生如有符合部函推薦提報者,請於函知期限內(六月底前)備齊上述佐證資料交本組專簽呈核提報鈞部。

瀏覽數: